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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地方特考 部分考試科目修正

地方特考 部分考試科目修正

考試院院會今天(11號)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附表一、附表二應考資格及第5條附表三、附表四應試專業科目。

 

修正科目包括附表三有關三等考試「文化行政」等10類科應試專業科目、第5條附表四有關四等考試「社會行政」等4類科應試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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