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14日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等級表」修正案,全案將由考選部、銓敘部會銜修正發布。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類科、考試等級及適用職系,由
銓敘部與考選部依近年公務人員相關考試錄取情形及用人機關需要會同定之。兩部前於83年5月26日會銜訂定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相當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等級表」,茲為因應近年新增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並配合地政士法之制定公布及漁船船員、船舶電信人員考試類科之修正,
院會今日同意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等級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因應近年新增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如不動產經紀人、醫事檢驗生、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不動產估價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增列該等級表考試名稱。
二、為配合地政士法之制定公布及漁船船員、船舶電信人員考試類科之修正,修正該等級表相關考試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