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
|
1#
大 中
小 發表於 2011-4-22 17:38 只看該作者
抽獎 稅金 - 中獎稅金計算
1. 抽獎稅金
獎金金額超過20,000元以上,需依法繳納10%機會中獎所得稅。
(有關「中獎獎金之扣繳稅款」以財政部發佈之條款為準)
相關連結網址如下: 『1510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如何辦理扣繳?』
所得稅法1510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如何辦理扣繳?
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的有關規定如下:
- 果獲獎人或中獎人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 183 天之大陸地 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 15% (自 97 年 3 月 7 日起,扣繳率降為 10% )。
- 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是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 183 天之大 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一律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 20% 。
- 個人取得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每聯(組、注)獎額超過 2,000 元時,要按給付全額扣繳 20% ,當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 2,000 元時,是不用扣繳的。這項獎金是採用分離課稅,所以不必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或申請退還。
- 對於中獎的獎品給獎單位應該要按照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或收據,或自行生產的成本金額,依照前面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財政部 89 年 9 月 4 日台財稅第 0890455700 號函)
第14條----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其他注意事項---
1. 要付稅金前一定要先確定自己確實有中獎!!故中獎憑証記得要影印一份保留(多花幾塊錢還能當作留念!),作為維護自己權益的保障,如果中獎的物品來了,稅金該公司也提前向你收了,年底卻"沒有"收到扣繳憑單,那記得自己要主動向該公司提出寄發要求,不然你繳的稅金不是歸國庫....而是被該公司A去了!
2.記得看是否有退稅喔(每年5月報稅,月初申報大約8月就可退稅了),因為稅金是預扣的,台灣是採用 "累進稅制" 不是每個人都適用10%稅,如果是6%稅的人可以拿回4%,機會中獎稅雖已預先扣繳,但在申報所得稅時仍需併入計算。
計算方式如下:
應繳所得稅= (全年所得淨額總額x稅率)-累進差額-預繳的機會中獎稅, 就算是沒有收入的學生也要提出申報,不然沒報稅當然就沒有後續退稅的機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