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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一些法緒的問題

1、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規定「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及第105條之規定「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屆滿前,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故不得提起總統副總統當選無效之訴訟者為立法委員。

2、我國刑法中所規定的主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罰金為主刑之一種。

3、買賣為民法債編中所規範之行為,故買賣是一種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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