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酒駕刑法責任~相關考題
撰文:邱綺老師
甲駕駛賓士前往酒店飲酒,酒過三巡後幾乎已不省人事,酒店便派泊車小弟乙駕駛甲之賓士,送甲返家。上路沒多久,甲將乙趕下車,堅持自己駕車返家(此時呼氣酒精濃度為0.7毫克/公升),乙無法阻擋甲,只好自行折回酒店。甲在路上撞到機車騎士丙,丙受傷倒地,甲恐負刑責未將丙送醫,反而更加足馬力離去。但隨即有路人A將丙送醫,惟因丙傷勢過重,抵達醫院並施以急救,丙仍回天乏術。經媒體揭露此一車禍後,甲驚覺闖下大禍,先委請女友丁將賓士賣給回收廠報廢,甲自己另行前往酒店欲收買乙出面頂罪,惟遭乙所拒。甲、丁之刑事責任如何?
擬答:
一、甲酒後駕車之行為可能構成醉態駕駛罪(刑法第185條之3)?
客觀上,甲駕車時之呼氣酒精濃度為0.7毫克/公升,已達絕對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又甲對自己酒醉駕車行為有認識,主觀上有故意。依題示無阻卻違法事由,且甲之呼氣酒精濃度0.7毫克/公升,不影響其罪責能力,甲構成本罪。
二、甲駕車撞到丙之行為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第1項)?
客觀上甲酒醉駕車而撞到丙之行為,業已違反交通規則,且一般人均有可能預見酒醉駕車之危險性,該當刑法第14條第1項「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無認識過失規定,是甲有過失。...................(更多請連結blog http://www.wretch.cc/blog/paochensr/1436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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