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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作業要點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作業要點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作業要點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作業要點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考選部選秘字第0941100228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95年2月 9 日考選部選秘字第0951100042號書函修正第三點、第四點條文及附表一「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準」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考選部選秘字第0961100105號書函修正附表一「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準」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考選部選秘字第0981100234號函修正第四點條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考選部選秘一字第0991100123號函修正第五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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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國家考試得使用之電子計算器規格,特訂定本要點。

 

二、合法登記之公司、商號或工廠(以下簡稱廠商)生產或代理之電子計算器得向本部申請核定為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準如附表一。

 

三、廠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由本部評選指定之檢驗機構出具之符合檢測證明。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三)產品生產工廠之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進口產品免附,但須附代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委託生產者須附產品生產工廠與委託生產廠商之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電子計算器功能屬附表一規格標準二之(一)者,廠商得不檢附前項(一)之檢測證明。
第一項檢驗機構由本部公告,申請書之記載事項及其格式如附表二。

四、本部定期受理廠商申請,依實際需要辦理審查及公告。公告事項包括:合格電子計算器之廠牌、型號、生產廠商或代理商。

 

五、本部應成立審查小組進行申請案件之審查。
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部長遴聘本部代表七人及學者專家六人組成,並指派本部代表一人擔任召集人,聘期二年,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六、審查小組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表決,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七、審查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團體及申請 廠商派員列席說明。
審查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部人員兼辦。

 

八、經本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如有規格之改變,原申請廠商應重新向本部申請。

詳細附件內容請點選以下網址

 

附件一

http://wwwc.moex.gov.tw/public/Attachment/031511573371.pdf

 

附件二
http://wwwc.moex.gov.tw/public/Attachment/031511575271.pdf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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