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17)日通過銓敘部建請廢止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及各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辦法案,其中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會銜發布廢止,而各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辦法將由考試院發布廢止。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自民國93年1月1日施行,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則於92年12月31日施行期限屆滿當然廢止,並由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公告在案。又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該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並於該條例施行後退職者,於92年12月31日前的服務年資、應領的退職金及支給機關,仍適用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辦理。上開給與條例子法雖因母法當然廢止而失據,惟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已賦予其得繼續適用的依據,為免徒增已退職及現職政務人員疑慮,當時並未辦理廢止公告。嗣經銓敘部依本(98)年8月13日考試院第11屆第47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附帶決議「請院屬部會清查不再適用之法規,及時廢止」而重新檢討後,考量原給與條例既已廢止,其相關子法亦應一併廢止,以符法制,故將會銜行政院廢止原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林秘書長另表示,有關各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辦法係於民國25年2月21日以考試院第1號令訂定發布,適用迄今已逾70年餘,至今全國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銓敘事項悉歸銓敘部辦理,已無將委任職公務員任用考績暨登記委託各省政府組織銓敘委託審查委員會存在的必要,因此廢止該辦法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