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J網路實驗室
打印

[其它] 志光侵犯著作權悔過書

致志光道歉啟事及悔過書

致志光教育集團

 

道歉啟事

本人林奉驕以最誠摯的心向志光教育集團,表達最深的歉意,本人因思慮欠周又不諳法律,在
奇摩拍賣上刊登盜版書籍販售,不慎誤觸法條,本人願盡力彌補一切過錯,在此先致上十萬分
的歉意。

本人從96年開始準備教師甄試考試,就一直是志光的學員,努力準備考試這段期間,在101
年9月得知有一位考上的教師,他願意給我「100年教育專業科目函授」,並給我DVD影音檔,
當時我很感激,並沒意識到這份為盜版的書籍,我收到後並未使用,繼續準備考試,甚至在今
年的3月到志光購買函授題庫班在家上課;今年考完試後,由於我身邊的朋友不需要這些講
義,抱著丟掉可惜、又想幫助還沒考上的人的心態,就將「100年教育專業科目」這份函授放
到奇摩拍賣便宜販售,當時並未意識到販賣此份盜版書籍是違法的。

直到12月18日接獲萬華分局的電話,才知道在網路上販售盜版書籍已經違反著作權法,並在
當天晚上到分局作筆錄。
在做完筆錄後,我整天食不下嚥,無法專心工作,不斷的為我自己犯下的錯誤反省懊悔,更會
在夜深人靜時獨自哭泣,甚至是噩夢連連,在折騰了一個禮拜後,我鼓起勇氣決定打電話到志
光道歉,並與志光的法務人員蕭專員詢問相關問題,謝謝蕭專員耐心的解說並詳細說明解決辦
法,讓我知道我該怎麼彌補這個錯誤。

最後針對自己的愚笨無知,違犯著作權法,使志光教育科技集團權利遭受侵害,再次鄭重道歉。本人所應承擔之責任,本人絕對願意接受該有的處罰。惟本人目前還是在學生,母親長期失業,一個人隻身在台北工作,還要繳納房子租金,奉養母親,希冀檢察官、志光教育集團能原諒本人年輕不懂事,能給本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附上法條著作權法第91、90-1、92條,並奉勸各位網友不要販賣盜版書籍,以免網友誤觸著
作權法,謝謝。
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91-1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 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

立書人 林奉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 日






TOP

ARTER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