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2013.03.28
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將在最高法院增設「大法庭」,處理法律見解的歧異,然後作出判決。已實施百年的最高法院判例制度,也將廢除。
目前最高法院民事庭有6個、刑事庭12個。因為各庭獨立審判,互相不得干涉,造成同類型案件時會出現不同判決結果,長年遭到外界詬病。
為避免法律適用或具有普遍、原則上重要性的法律見解有歧異,導致下級審和人民無所適從,司法院提出的草案,增列在最高法院,分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 促進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已實施百年的最高法院判例制度,也將廢除,走入歷史。一、二審法官可以參考附有案例事實的裁判,但不受拘束。如果有不同見解的爭議,就由大法庭作裁判。
民、刑事大法庭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民事大法庭由9人合議、刑事大法庭以13人合議。庭員由原審理案件的受命法官一名,及法官會議議決的法官代表擔 任。大法庭法官任期2年,人選由法官會議以無計名方式票選產生。律師擔任大法庭審理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應實際執行業務達一定年資以上,其年資認定標準,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定之。
為維持審判獨立,修正草案增列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除年度預算外,不必到立法院列席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