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ta 總裁
|
1#
大 中
小 發表於 2009-11-10 20:42 顯示全部帖子
行政院 徵才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職 系: |
|
職 稱: |
約聘專員(職務代理人) |
官等職等: |
|
名 額: |
1 |
性 別: |
不拘 |
工 作 地: |
01-台北巿 |
上網期間: |
自098年11月10日 ~ 098年11月18日 |
資格條件: |
1.大學(學院)法律系畢業以上。2.碩士學位者,並有法務或行政救濟之訓練或工作經驗;或大學(學院)畢業者,並有法務或行政救濟工作經驗3年以上。3.熟諳訴願審議作業。4.熟悉電腦操作。(聘用期限最長至99年10月14日止) |
工作項目: |
1.行政救濟案件之審議及研究。2.訴願行政業務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
聯絡方式: |
1.檢附個人簡歷(附照片,並註明聯絡電話)、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於本(98)年11月18日前,寄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行政院人事室王小姐收,聯絡電話33567014,另信封請註明「應徵約聘專員」字樣。(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2.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談(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不退件)。3.本次徵才得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