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
二、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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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工作(概論)或社會工作(福利)理論、人類行為(發展)與社會環境、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組織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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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或社區工作、社會(工作)研究方法或社會及行為研究法或社會調查與研究、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福利通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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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行政(與立法)或社會工作管理、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社會工作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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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臨床社會工作或醫療社會工作、高等社會工作或高等社會個案工作或高等社會團體工作或高等社會社區工作或進階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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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或進階社會個案工作或進階社會團體工作或進階社會社區工作、社會工作督導、非營利組織(經營)管理或社會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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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行政)管理或方案規劃與評估、社會政策分析或比較社會政策、家庭政策或家庭(福利)服務或家庭社會工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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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福利(服務)或兒童福利(服務)或青少年福利(服務)或老人福利(服務)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或婦女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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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其中須包括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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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文件者。 |
三、 |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政策與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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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社會學、社會教育、社會福利、醫學社會學等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
四、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具有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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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學系畢業,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
五、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具有國內已設立十年以上之宗教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有國內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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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
註:98年1月15日考選部修正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修正應考資格之規範體例,不論社會工作或相當科系,均採專業領域加以規範,並自102年開始施行。為使新舊制度交替順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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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應考者權益,另訂定4年緩衝期,原具應考資格者得於105年12月31日以前應本考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