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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職業安全衛生法 攤販志工納入保障

職業安全衛生法 攤販志工納入保障

立法院社福暨衛生環境委員會昨初審「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案部分條文,法案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由六百七十萬「受雇勞工」,擴大到一千零六十七萬「所有工作者」,包含計程車司機、攤販、實習生、派遣工等,皆一併納入新法保障。

 

法案初審通過新增「防過勞條款」,要求雇主對輪班、夜班等過勞高危險群,應採取預防措施。勞工如因過度勞累導致發生職業病,雇主可罰三至卅萬元。且雇主應定期對勞工實施健檢,如健檢經醫生評估不適原有工作,雇主應立即變更工作場所、工時、工作內容,否則可罰三到十五萬元。 勞委會表示,勞工安全衛生法從民國六十三年公布施行以來,至今已有廿年未大幅修正。

 

原本勞安法適用對象只限營造業、製造業等指定行業,共約六百七十萬名受雇勞工。修法則擴及所有工作者,保障人數大幅增加為一千零六十七萬人,包含計程車司機、攤販等自營作業者和未領薪的志工、職訓學員、實習生等都納入。

 

一旦納入職安法後,雇主必須負起環境安全責任,提供安全防護工具、照明設備、勞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現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員工人數三百人以上事業單位,必須設有廠醫或特約診所。考量台灣中小企業居多,修正案則將員工數調降為五十人,保障更多勞工健康。

 

另受到六輕連續發生公安意外影響,修正案也增訂「六輕條款」,要求高風險行業如石化業在運轉期間,每隔三到五年,須定期提出風險評估報告,違者除立即停工外,負責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旦事業單位未做好防護措施,導致火災、爆炸、倒塌等意外,罰則也提高至兩百倍,最高可處五千萬元。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安全科長周有洸指出,過去政府對石化工業只有「事前審查」機制,以六輕為例,該廠房在運作多年後內部管線腐蝕,但現行法令卻缺乏風險評估制度,惡性循環的結果,就是一再發生工安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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