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第三十期專科員警班的招生簡章,明明白白的寫著複試項目,包括體能測驗及口試標準,體能測驗中有一項是全身各部無紋身或刺青者,口試標準則把儀容欠端正(包括痲面、有缺陷或頸部以上有嚴重影響觀瞻之黑痣或疤痕、胎記超過二公分以上者)列為不及格。
臉上有疤就是儀容欠端正,身上有刺青(即使是在隱密的位置,沒有不雅圖案或字句)就是體檢不合格;這些規定跟能不能成為警專學生,接受警察教育無關,甚至對將來從事警察工作的職能亦無關連,是明顯的五官容貌歧視,可是教育部竟然通過備查,顯然教育單位對「歧視」的認知缺乏敏感度。
這些警察學校的學生畢業後要通過考試院舉辦的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才可以獲得分發任職,雖然《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卅九條,規定考試院要取消公務人員考試對身心障礙人員體位不合理限制,但是台灣還有十二項公務人員考試需要實施體格檢查。除了警政單位對身體刺青的限制,法務部調查人員特考亦規定應考者不得有「五官有嚴重畸形者」,理由是考慮行動蒐證時容易引人側目,在化妝術如此發達的現在,這樣的規定是否有其必要?有沒有牴觸《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五官」不得歧視的規定?都需要重新檢討。
除此,許多體格檢查項目無法說明和其職務的相關,譬如色盲者不能報考外交、新聞特考及商務特考人員,理由是駐外人員都要接送國內外的貴賓,需要開車,另外無法分辨駐在國國旗顏色也不太妥適。這些都不是從事外交工作人員的核心工作職能,卻輕易的用行政的辦法來排除人民的工作權。
另外司法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體檢排除重度肢體障礙及視力不及0.1,聽力不及九十分貝的身心障礙者,卻無視他們也有工作能力的事實。高考律師榜首罹患肌肉萎縮症的陳俊翰,為了他不能報考司法人員考試,曾經到總統府向馬總統陳情,而後考試院曾召開「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改進專案小組」會議。相隔一年多,考試院才又發函這些用人機關,徵詢取消或刪減、放寬體檢標準的可行性,兩次會議都因為行政部門堅持,我們的公務人員國家考試還存著各式各樣對身心障礙者的體格檢查限制。
身心障礙者要求一個公平的機會,不能因為他們身體功能及結構的損傷,而被剝奪工作的機會。在台灣簽署兩公約之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凡屬公民,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參政的權利及機會,其中服公職就是其中的一項。我們呼籲國家考試不要、也不能再對身心障礙者有歧視性的限制,因為這是人權的議題。2011-05-19 中國時報 【王幼玲】(作者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秘書長)
引用自中時電子報:國家考試不應歧視身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