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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立院三讀 彈劾總統不限內亂外患

立院三讀 彈劾總統不限內亂外患

立院三讀 彈劾總統不限內亂外患

 

立法院對彈劾總統的規定做出重大改變。前總統陳水扁任內涉及多項弊案時,立法院曾考慮彈劾,但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總統「除了犯內亂或外患罪可彈劾」所限。昨日三讀通過新修正案,刪除第四十二條「除了犯內亂外患罪可彈劾」的要件,未來正、副總統彈劾要件放寬,像陳水扁前總統涉貪、馬英九總統八八風災救災不力等,都可能成為彈劾理由。

國民黨提案立委呂學樟表示,修法只是為了配合二○○○年修憲時,憲法增修條文將原彈劾條文中「犯內亂或外患罪」的要件刪除。呂學樟說,黨中央曾透過政策會瞭解該法的敏感度,經說明後並未阻攔,這顯示執政黨對此沒有意見。

依現行規定,彈劾案須經半數立委提案、三分之二立委同意,能向大法官提出,再經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議決,門檻相當高。不過,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配合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後,彈劾理由的放寬將對領導人施以更嚴格的政治責任,同時增加政治運作的複雜空間。

呂學樟說,未來彈劾案的提出,國會必須詳加考量是否符合民意;另一方面,未來的總統也不可能再像陳水扁一樣「橫柴入灶」、堅持少數執政,因當國會為在野黨多數時,總統必須考慮彈劾的成案可能。

呂學樟分析,彈劾權加上罷免權,將加重少數總統面對國會的壓力,國會主導內閣或組成聯合內閣的機率會增加。

陳水扁弊案連連時,立法院曾考慮在原條文「除犯內亂外患罪之外」,另加上「貪汙罪」相繩,後來彈劾一途不了了之,改以三次罷免對陳水扁施壓(但三次罷免皆未過關)。

此外,昨天通過的職權行使法也規定,未來立院行使被提名人同意權時,提名機關應提供被提名人的財產、稅務及刑案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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