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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送公僕紅包買心安有罪 貪污治罪條例修正

送公僕紅包買心安有罪 貪污治罪條例修正

民眾洽公送紅包小心觸法!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新增「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民眾到行政機關洽公,若塞紅包給承辦人員,或是如扁案的企業主「花錢買心安」,原本只罰收賄的公務員,現在行賄者也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以下罰金。不過公立醫院醫師不具公務員身分,民眾看病送紅包不違背此一行賄罪,但醫師收紅包依《醫師法》,最重可廢照。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源自檢調偵辦二次金改弊案,不少金控大老闆送錢給扁家,卻因為收賄的扁家「不違背職務」,送錢的老闆們幾乎沒事。修法後未來類似行為都有法可辦,但法不溯及既往,扁家相關弊案仍不適用。

 

明示暗示都算違法

 

官員說,修法後只要就具體請託事項,表示要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例如送錢、請客、喝花酒等,不管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公務員同意或不同意,都算違法,例如建商承包政府工程,為了趕快驗收,私下請驗收官員喝花酒,或是為了優先處理親屬遺體送紅包給火葬場人員,又或是警員幫忙找到遺失物後,失主致贈紅包答謝,原本都只懲處收賄者,現在只要送紅包,都會觸法。


法務部長曾勇夫在法案初審時曾舉例,過去老師只要具備完整資格,校長決定聘任後,老師送錢,往往都只有校長收賄有罪,送錢的老師沒事,修法後,送錢的老師將有刑責。

 

《醫師法》重可廢照

 

官員強調,民眾行賄必須是主觀上有行賄的故意,才會構成犯罪,例如公務員濫用職權,強行索賄,被害人因害怕公務員權勢而同意或交付賄賂,並沒有犯罪的故意,不會構成行賄罪,「民眾只要守法,並不會因修法有什麼影響,不用太擔憂。」


而因《刑法》六年前修法後,公立醫院醫師不具公務員身分,除非該醫師負責醫院採購業務,否則民眾看病送紅包,並不會觸犯刑法,至於收紅包的醫師,《醫師法》規定,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可移付懲戒,從最輕的警告,到最重廢止醫師證書、廢止執照。

 

「可杜絕紅包文化」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解釋,醫師若因沒收到病人紅包就不排刀,就明顯違反醫學倫理,當然要罰,不過若是已開完刀,患者感謝醫師而在社交禮儀下給予可接受的餽贈,就無法開罰。


法務部認為此修正案可以杜絕紅包文化,台北的民眾黃世安說:「很少人會直接給紅包,怎麼抓比較重要,這是執行面的問題。」 台中的朱俊彥認為,未來收受賄賂雙方都有罪,對杜絕紅包文化有幫助。


此外,昨三讀通過的修法也訂有減刑條款,即使違反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自首還是可以免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也可減刑或免刑,情節輕微、交付財務或不當利益在五萬元以下,也可減刑。

 

常見洽公塞紅包型態

 

公立醫院:希望醫師採購特定藥品或醫療器材
◎稅捐單位:查稅範圍縮小或採較寬鬆認定
◎海關:進出口貨物快速通關
◎環保機構:通過環評或空氣、水質等污染稽核
◎建管單位:加速核發建築相關執照
◎監理機關:驗車、核發行照等業務不被刁難
◎殯葬單位:安排特定出殯時段、靈堂,並妥善處理親人大體
資料來源:法務部

 

2011年 06月08日 蘋果日報【何哲欣、許佳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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