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國信託向馬姓男子追討卡債案,認為百分之二十的循環利息太高,直接將利率砍為零,判馬男只要還本金二十二萬八千元即可,循環利息完全不必付;這也是國內第一件法官認定信用卡及現金卡的循環利息約定條款無效的案例,全案仍可上訴。
被告馬姓男子九十二年起向中國信託辦信用卡、現金卡,之後又辦代償、信貸,後來剩二十二萬多元還不出來,中國信託認為,連同循環利息一共要付五十八萬多元,向法院訴請清償。台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馬姓男子和中國信託合約中訂定,信用卡、現金卡年息百分之二十或十一點八八,不論何種職業的人都一體適用,消費者無法選擇, 這約定顯然失去公平,何況銀行又說不出成本算法,無法說明收百分之二十是合理,已違反消保法,直接認定合約無效,認定利率以零計算。
判決書指出,銀行業者並沒有告知消費者,如果只繳最低應繳金額,本金加利息要數年甚至數十年才能清償完畢,而且循環利息的總額最後竟比本金還高,此合約已違反消保法中平等互惠原則,直接認定合約無效,利率以零計算,因而判馬姓男子只要還本金二十二萬八千元即可,循環利息完全不必付;這也是國內第一件法官認定信用卡及現金卡的循環利息約定條款無效的案例,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