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金榜函授公司著作權悔過書)
本人鄧文宏,要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的負責人、主管、所有工作人員及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的老師道歉,並請求原諒因為不明白法律規定而犯下的錯。
我於去年(104年)地方特考期間,因為準備四等社會行政考試而向貴公司購買林O老師的行政法超級函授,後來因為本人當時處於無收入狀況,而產生轉賣教材貼補家用的念頭,但是因為想自己保留彩色版的講義,因此轉賣的教材,紙本部分是以影印的複本賣出。
不熟悉著作權法的我,原本以為若只是講義的紙本部分影印附給他人應該沒關係,但是其中沒有想過這也是一種盜版的行為,且內容物為老師的上課內容,實為侵犯老師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本人事後思考後確實瞭解到我對於志光教育集團、超級函授公司的受益產生侵害,對於認真上課的林O老師也奉上12萬分的歉意。
在漫長的準備國考生涯中,志光教育集團給予我的幫助是長期且有助益的,多虧了這位不離不棄的夥伴我才能在往後掌握到上榜的契機,但也因此才令我更加發現我這種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有多不可取。
或許人都會有低潮的時候,也會有利益薰心的時候,才會讓我一時頭腦不清楚犯下這個嚴重的錯誤,造成了志光教育集團、金榜函授公司的利益損失,還要特別派人處理因我而引起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實在令我感到相當抱歉,浪費了貴公司的寶貴時間及人力成本,造成貴公司多餘的困擾,這實在是不應該的事情。
在發生了這次的事件以後,我熟讀了著作權法的91條、91-1條,已經確實瞭解了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事項,以後不會再犯這個錯誤,很抱歉造成貴公司及老師的損害及困擾,也希望貴公司可以原諒我的一時不察所犯下的錯誤,給予我一個可以和解的機會。
自從接到台中警察局通知做筆錄以後,我感到相當惶恐且自責,本人平常是個奉公守法的好公民,也不曾有過任何的犯罪前科,這次會犯下這個錯誤實在是因為一時頭腦不清楚,沒有詳細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後才犯下的錯誤,絕非故意希望對於貴公司造成著作權的侵害,也希望志光法務部的陳先生、志光公司的主管可以寬容原諒我這次的一時糊塗,往後除了幫忙宣傳貴公司的教材優秀以外,也會多為宣導不應該販賣或轉送任何盜版的、影印的文書及光碟,只有正版品才是取得志光優秀教材的唯一管道。
希望貴公司寬宏大量可以朝和解方向處理,對於相關和解條件我一定全力配合,展現最大誠意,也希望可以藉此對於貴公司因我犯下錯誤而產生的損害,在補償上盡點綿薄之力。
此致
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級函授有限公司
立悔過書人:鄧文宏
時間:中華民國10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