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就業安定費?
依據最新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及「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雇主經核准自聘僱外勞入境翌日起,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之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一倍為限。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二、就業安定費繳納方式如何?
1.雇主應自外勞入境之翌日起,按聘僱外國人從事之行業別、人數及勞委會公告之就業安定費月繳數額,以每二個月為一期,計算該期應繳之就業安定費,於次期第一個月二十五日前,向本基金繳納就業安定費;雇主亦得以二個月以上為期,提前至各地郵局以劃撥方式繳納。
2.雇主自第一筆繳納之就業安定費用起,即以雇主身分證號碼或公司統一編號為帳號累計儲存,當該累計已繳金額小於雇主自引進第一個外勞起累計之應繳金額時,請雇主按時繳納;當雇主繳納之就業安定費,超過應繳納之數額者,得檢具外勞出境或其他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還。
3.就業安定費月繳數額自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施行:
◎海洋漁撈工作:一千九百元 (每日六十三元)
◎家庭幫傭工作(由本國人申請):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家庭幫傭工作(由外國人申請):一萬元(每日三百三十三元)
◎屬一般製造業及製造業重大投資傳統產業(非高科技)、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產業: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屬製造業特定製程產業(其他產業)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五千元(每日一百六十七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七千元(每日二百三十三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九千元(每日三百元)
◎屬製造業重大投資非傳統產業(高科技):二千四百元(每日八十元)
◎屬製造業特定製程產業(高科技)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五以下:五千四百元(每日一百八十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下:七千四百元(每日兩百四十七元)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九千四百元(每日三百一十三元)
◎屬一般營造工作:一千九百元(每日六十三元)
◎屬重大公共工程營造工作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新案:三千元(每日一百元)
◎機構看護工作: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家庭看護工作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六百元(每日二十元)
-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核定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中低收入者:一千二百元(每日四十元)
-被看護者或雇主非具以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者身分: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外展看護工作:屬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的支團體,且最近一年內曾受地方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居家照顧服務者:二千元(每日六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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