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過書
本人劉宜X,在此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超級函授和王X老師,表達最深的歉意,對不起因本人的無知的舉動造成對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超級函授和王X老師造成了傷害,在此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超級函授和王X老師至上萬分歉意,請求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超級函授和王X老師給於本人一次改過的機會,本人因不暗著作權法之規定,在101年6月時將家中原本備檔之<行政學大義>之資料在網路拍賣上,並隨書附贈單科課程MP3檔,屬不知此舉動已經嚴重觸法,直到接獲大家分局得電話時,才知此舉動已經觸犯了著作權法也為此自責且懊悔不宜,本人因家境清寒,家中經濟來源全靠母親一人,高中畢業後為了減輕家中負擔,便出外打工,半工半讀但工作一直不順利,便決心投考公職但由於經濟壓力使然下一直無法全心投考,後因改變投考跑道,在整理資料時看見此備檔資料,心想竟然已無在考,相信一定有很多人跟我一樣有經濟上的困難,所以便將此備檔資料便宜出售給需要之人,確不知此舉嚴重觸犯著作權法,也傷害了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超級函授和王X老師的心血,在此本人抱著深深的自責和歉意,像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超級函授和王X老師道歉,對不起,希望可以給於本人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並和本人和解以下為本人所犯之錯誤,提供此著作權相關罰則,以示警惕: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此致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立悔過書人 劉XX
中華民國 102年 2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