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擬修「緊急醫療救護法」,除了強制公共場所安裝「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外,施救者若因施救導致患者肋骨斷裂、皮膚灼傷等或最後急救失敗,可免除法律責任。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今天說,修法目的在於鼓勵民眾見死要救,且最好不要「空手到」,善用AED提高急救成功率;善意的急救過程中,如果對患者胸部壓到肋骨斷掉、電擊到皮膚灼傷,或沒有使用AED、未救回人命,都可以免責。
石崇良說,草擬中的修正條文規定,台鐵、高鐵及捷運車站、航空站、大學校園、運動中心、健身房、每天有超過250名50歲以上民眾出入的百貨商場,需強制安置AED,數目不限。
AED俗稱傻瓜電擊器,據衛生署了解,台灣約有4000到5000具AED,大多數是隨車放在救護車上,其他放置於醫院、醫務室;部分公共場所自行安裝的AED,是否堪用?隨時充飽電待命或經過認證?則狀況不明。
石崇良說,見死要不要救?美國和歐洲的法律觀點不同,台灣和美國類似,就是「善良撒馬利亞人法」,不救不違法,救人是出於善意,善意施救造成傷害或沒救回人命,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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