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劉建岳於100年10月開始至志光補習,於隔年101年因家庭因素無法當沒有收入的全職考生,身為獨子的我對於沉重家計責無旁貸,實在無法置身事外,找到工作後又因無法同時兼顧兩者,決定先暫停補習,並於102年1月決定將補習所用書籍售出,並附贈上面授班時之講課錄音檔,不久即順利的賣出。在102年6月接到台中刑事警察大隊電話通知需前去作筆錄時,著實嚇了一跳,頓時不知所措,戰戰兢兢的南下至台中作完筆錄後,一顆心始終懸宕著,直到10月份接到檢調單位的電話通知,與志光集團法務人員聯繫後,其和善的態度讓始終緊張的心情舒緩了不少,並開始進入和解懇談階段。
當初會想補習參加國家考試,主要是希望能有一個穩定的工作,幫助家裡讓家裡為數不小的債務能盡速還清,但事與願違,無法完成補習考試一事,但值得慶幸的是家人皆平安健康,且有固定工作支持著生活與還債。當初其實有想過若錄音檔用賣的應該會有違法的問題,所以就決定不出售,並認為用送的應該就沒問題,殊不知其實用贈送的方式亦違反了著作權法侵犯到老師的智慧財產權,在此深感後悔及抱歉,對志光集團及其旗下名師致上最深的歉意,並以此公開悔過書提醒各賣家切勿以身試法,務必確實了解相關法規以明哲保身。
本人願以最高誠意與志光集團洽談和解事宜,於能力所及之處補償志光集團之損失並身體力行回饋與社會,在此也感謝蕭專員與其主管之恩德,願意給與悔過自新的機會,將竭盡所能提醒及宣導周遭親朋好友甚至是網路上陌生人關於著作權保護的重要性,尤其是本人此次犯下的嚴重錯誤-重製散佈這部份。在此附上著作權法第91、91-1、92條以臻自我警惕,並藉此提醒網友勿再犯此過錯。
著作權法
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91-1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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