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25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範偵查不公開原則。未來除了依法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檢察官等相關人員在偵查中執行職務知悉的事項,將不得公開或揭露給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的人員。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而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但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廖正井認為,現行「偵查不公開」的規定不明確,導致搜索、問訊等內容常被媒體知悉,造成當事人被公開批判,甚至危及生命。
立法院院會25日三讀通過相關修正草案,明確規範檢察官等相關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將偵查中執行職務知悉的事項公開或揭露給範圍以外人員。廖正井說:『(原音)也就是他不能對執行法定職務以外的人員來公開或揭露,那就訂的比較清楚一點了。那這裡面就包含新聞媒體或者律師,這些都不可以對外公布。』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司法院應在5個月內會同行政院制訂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制訂前應舉行公聽會,邀行政院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專家學者討論,廣納各界意見;作業辦法應包含違反偵查不公開相關調查程序,並於制訂後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