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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隔周休勞工 清明放2天

隔周休勞工 清明放2天

今年兒童節和清明節兩天國定假日,合併在4月4日休假,台北市勞工局指出,考慮到工時規定,只有施行周休二日制的企業才能合併休假,採隔周休的企業,4月3日、4日都應給假。


清明節依農曆曆法,約落在國曆4月4日至6日,今年為國曆4月4日;勞基法規定,清明節前一天是兒童節,因此4月3日、4日都是國定假日,為勞工的法定休假日。

台北市勞工局表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是針對施行周休二日制的公務人員、學校機關設計,若企業未採行周休二日制,不能比照此安排休假。


北市勞工局科長梁蒼淇說,若企業實施「隔周休二日」制,4月3日、4日都應給假,並發給薪資;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在這兩天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


另外,針對服務業等採「排休制」的企業,4月3日、4日同樣須給假。不過,因休假日往往在前1個月才排定,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將兒童節、清明節和其它工作日對調,這兩天出勤無須加倍工資。


北市勞工局長陳業鑫強調,雇主違法未讓勞工在國定假日休假,最高可罰鍰30萬元。工作地點位在北市的民眾,若發現勞動權益受損,可撥打1999向勞工局申訴,或撥25969998向勞動檢查處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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