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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緩刑是什麼意思

緩刑是什麼意思

最近最熱門的起訴書上,有的人被緩起訴,有的人檢察官建議法官緩刑,緩起訴跟緩刑到底是什麼意思?有無犯罪?

緩起訴:

望文生義,「緩」就是等一等,「緩起訴」很明顯就是檢察官把本來要向法院起訴的案件緩一緩,暫時先不起訴。

換言之,檢察官會定一個緩起訴的期間(一到三年),只要被告在這個期間之內沒有再故意犯罪,保持良好的行為,沒有違反緩起訴的條件,則據為緩起訴的犯罪事實,便一筆勾銷,免了他的訟累與刑罰。

為什麼?檢察官依其偵查所得到的證據,已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理論上應該要起訴,檢察官還決定給予被告一個自新的機會?

主要是因為被告犯的並不是罪大惡極的重罪(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犯罪的手段也不是很殘忍,犯罪後的態度良好,誠心悔悟,法律便特地針對這種情形,網開一面。

事實上,有許多人只是一時迷惘,誤觸法律,如果一律送上法庭公開審判,反而會自暴自棄,無法回頭。而給予被告一個自新的機會,未嘗不是一個好的方法,而且既然不是重罪,有條件的不起訴,也可以節省司法資源,有利於國家社會。

所以,只要被告在檢察官定的緩起訴期間內,不再故意犯罪,法律上,就不再針對之前的犯罪行為加以追究了,所有的事情一筆勾消。反之,如果被告又再次故意犯法,檢察官是可以重新再恢復原來的偵查程序。

但是這樣被害人怎麼辦?難道要被害人就這樣算了嗎?不公平耶!

檢察官在宣告緩起訴之同時,可以附帶一些條件要求被告履行,除了要求被告向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捐款或義務勞務外,也可以要求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書立悔過書、對被害人作出適當的損害賠償等等,以補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

緩刑

針對已經被起訴,而且法院已經認定有罪的案件,理論上應該一律都送到監獄去行刑,但是對於一個沒有前科,偶然犯罪之人,如果一律送往龍蛇雜處的監獄,似乎反而容易感染犯罪惡習,亦非社會大眾之福。
所以緩刑就是一個替代短期自由刑之方法。

宣告緩刑要符合四個條件:
  第一、法院判決的宣告刑必須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第二、從來沒有因為犯罪而受到有期徒刑的宣告。
第三、以前雖然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經過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未曾再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
第四、須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法官宣告之緩刑,最短二年最長五年,如果緩刑沒有被法院撤銷,所宣告之刑就失去效力,換言之,就不用去關了。

在緩刑期間以內,有那些情形會導致緩刑被撤銷?

可分為應撤銷和得撤銷兩種:

應撤銷有兩種情形:
第一、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第二、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有這二種情形之一者,緩刑的宣告必須撤銷,毫無討價還價的餘地。
得撤銷: 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法院視情節得撤銷緩刑。撤銷與否法院有審酌的權限。

被害人求償以及社會利益之考量:
同樣的,法官在宣告緩刑之同時,可以附帶一些條件要求被告履行,除了要求被告向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捐款或義務勞務外,也可以要求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書立悔過書、對被害人作出適當的損害賠償等等,以補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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