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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教部明令 禁師生戀

教部明令 禁師生戀

古往今來皆有之的「師生戀」,可能在教育部的要求下明令禁止。教育部最近根據今年二月發布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發文大專、中小學等各級學校,要求各校在新修訂教師聘約時,明令禁止「師生戀」,違反聘約可能受到停聘或解聘等處分。

 

教育部性平委員會防治組召集人、輔大法律系教授吳志光表示,光是去年一年就有三十六位教師因性侵性騷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遭到解聘,今年以來,還有一位高中老師、二位大學教授因此遭到起訴;但深入調查發現,其中有不少案件原來都是師生戀,但因劈腿、未能好聚好散,遭到當事學生或前男友、同學檢舉,成為性平事件,教師也遭到嚴重懲處。

 

吳志光表示,在這些案件中,往往「涉世未深」的是老師這一方,還有女學生每次與老師上床都用手機錄音;因此,有必要在教師聘約中明訂,讓老師知道,師生戀是「高風險」的行為,一定要避免。

 

校園性侵性防治準則第七條規定,「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國輝表示,已發函給各級學校,要求各校應將相關條文,明確訂在教師聘約中,要求明訂禁止「師生戀條款」。但律師呂榮海認為有違反自由權之虞,建議以勸說取代禁令。

 

吳志光表示,中興大學很早就在「教師專業倫理守則」明訂「教師應該避免與學生建立不當的親密關係」。全國教師會依教師法所訂定的全國教師自律公約也規範,「為維持校園師生倫理,教師與其學校學生不應發展違反倫理之情感愛戀關係。」

 

不少大學已著手修訂教師聘約。政大表示,已召開過二次校內會議,但教師對聘約文字看法紛歧,目前傾向比照中興大學,採用「教師應該避免與學生建立不當的親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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