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職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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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
關懷訪視員(臨時人員) |
官等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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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額: |
3 |
性 別: |
不拘 |
工 作 地: |
36-台中縣 |
上網期間: |
自098年08月13日 ~ 098年08月20日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學院以上學校心理學系、諮商系、社會相關學系(社會工作系、兒福系)、公共衛生系及護理系等科系畢業。二、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各款規定者,不予進用。 |
工作項目: |
辦理「98年度整合型精神疾病防治與心理衛生工作計畫」關懷訪視業務。 |
工作地址: |
台中縣衛生局或所屬機關。 |
聯絡方式: |
一、符合資格條件者,請檢附下列證件(請以A4紙張格式依序裝訂)於98年8月20日前逕送或掛號郵寄『臺中縣豐原市陽明街36號』臺中縣政府人事處人力科張先生收,逾期不予受理(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信封上請註明「應徵關懷訪視員」字樣。二、應徵證件:1.公務人員履歷表乙份(附貼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2.國民身分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各乙份。3.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資格條件經審查合格者,另視需要通知面試(談)。資格不合或未獲遴用者,恕不退件。備註:一、本項職缺係屬臨時人員性質。二、本項僱用人員如僱用原因消失即應無條件解僱並不再續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