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業、停業一字之差,懲治效果卻差很大。立法院上周三讀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原擬重罰黑心業者,但條文錯把歇業當停業;一旦再出現昱伸這類黑心廠商,衛生機關不論祭出勒令歇業或停業,都變成暫停營業。
行政機關形同沒了對該工廠「永久歇業」的武器,除非再下重手,整個廢止該工廠所隸屬的公司執照。茲事體大,待立院速速解套。
立法院趕在上周三讀通過食衛法修正草案,新條文引進刑法「千面人條款」精神,對情節重大違規業者,最高處七年徒刑,併課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法界人士指摘,第卅一條修正後,竟把歇業、停業意思弄反,以致出現「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商登記」。
衛生署主任秘書賴進祥說,歇業是指終止營業,就是關門後,不能再恢復營業;停業才是暫停營業,一定期限後就可復業。
新修正的條文,無異賦予歇業新解釋,可以「歇業一定期間」。據了解,上周五立法院三讀前,一度有人質疑歇業既是終止營業,何來歇業一定期間,應改為停業一定期間才對。但因時間緊迫,來不及釐清後再請立委簽字,最後按協商版本通過,將錯就錯。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副局長吳秀英坦言,法界人士對歇業、停業確實有一些爭議,這次修法重點在於提高刑期、罰款金額,衛生署已考慮大幅修改食品衛生管理法,屆時再一併修正此條文。
【記者林新輝、陳惠惠/台北報導】究竟是誰「會錯意」,錯把「歇業」當「停業」?參與協商的國民黨立委說是民進黨,民進黨說是立法院法制局,法制局官員說,「都不是」,是當天參加協商的衛生署藥物管理局組長。
但法制局官員為衛生署官員緩頰,雖然食衛法明定「歇業一定期間」,但沒有法律問題,也不會有窒礙難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