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行政介紹:
勞工行政顧名思義,就是和勞工有關的行政工作,包含勞工政策之擬訂、勞動人力的規劃、勞動檢查、勞動條件、勞資關係、勞工福
利、勞工保險、勞工安全衛生、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輔導與促進、勞工統計、勞工團體、國際勞工事務及外勞管理等工作。勞
工與其他行業的從業人員相較,基本上是屬於弱勢者,為保護相對處於弱勢的廣大勞動者,各國相繼立法,並透過勞工行政單位的推
動與執行,以期能夠保障勞工。1987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將原屬於內政部主管的勞工行政事務獨立,係充分顯現提升中央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的位階和功能。
◆應試資格
等別 |
應考資格 |
|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 |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四等 |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五等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不限學歷。 |
◆應試科目
等別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四等 |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
|
2.就業安全制度概要 |
|
3.勞資關係概要 |
|
4.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
五等 |
※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 |
|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
※2.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
【註】:「※」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試題。 |
◆工作性質與分發單位
※勞工行政─保障勞工權益及造福弱勢族群
勞工行政分發單位,大致是中央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直轄市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尚包含中央附屬單位在內。為因應98年
政府開辦國民年金業務,初等考試新增勞工行政,分發單位則是勞保局及各地辦事處。分發至縣(市)政府勞工局,則是直接面對
民眾,處理一些勞資爭議和人民團體輔導,若分發行政院勞委會,是面對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函釋法令或者辦理研習或交
流活動,或是研訂政策或法令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