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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一般民政考試介紹及科目

地方特考/一般民政考試介紹及科目

一般民政介紹:

根據考試院所定「職系說明書」,一般民政職系的業務範圍包含一般民政、邊政、戶政、兵役行政、宗教行政、客家事務等。
(1)在一般民政方面,主要為地方的行政制度、行政組織、行政區域、選舉事務、殯葬行政、史蹟維護、民俗文物保存、禮俗行政、地方自治的規劃及國徽國旗之管理等。
(2)在邊政方面,則包含邊疆地區行政之推行,以及邊疆教育、文化及經濟建設事業之扶植發展等。
(3)在兵役行政方面,主要為兵源之調查、分配與運用,以及兵額配賦、征兵處理、國民兵管理、兵籍編立、後備軍人管理、軍人權益策劃、替代役業務處理、兵役宣傳、役政人員訓練、死亡軍人安葬、紀念、表揚及入祀等。
(4)在宗教行政方面:包含宗教政策之擬定、宗教團體之許可與輔導管理、宗教活動、宗教交流與寺廟登記之輔導管理、宗教團體與宗教行政人員之訓練輔導及宗教類公益信託之許可與監督等。
(5)在客家事務方面:包含客家事務政策、客家語言、客家教育文化、客家民俗禮儀、客家人才培育、客家傳播媒體、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動獎助、客家事務調查分析及海外客家事務合作交流等。
由此可知,一般民政管的都是地方上的事,和居民生活的關係至為密切。所以一般民政,就是「和地方民眾有關的一般行政事務」。  

 

 

 

◆應試資格

等別

應考資格

三等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等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五等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不限學歷。

 

 

 

應試科目

等別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三等

   ◎1.行政學
   ◎2.行政法
   3.地方政府與政治
 ◎1.國文  4.政治學
 (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5.公共政策
 ※2.法學知識與英文  6.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四等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行政學概要
   ※2.行政法概要
   ◎3.地方自治概要
   ◎4.政治學概要

五等

※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  ※1.法學大意
※2.公民與英文  ※2.地方自治大意
【註】:「※」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試題。

 

 

 

工作性質與分發單位

※一般民政是最具親和力的基層第一線

一般民政工作性質,大多以例行性事務為主,包括救災、造冊、發放補助款、公文往返、協助村里長等業務,工作不致太複雜且上班環境平凡又單純。主要分發到內政部、各縣市戶政單位、鄉鎮公所、鄉里長辦公室、民政局、兵役課、民政課等機關。因此,一般民政必須直接面對民眾,接受民眾的申請,或執行和當地居民生活起居相關的行政事務。若個性屬於喜歡和他人互動者,或者是偏好工作性質單純的人,又或者是喜愛在基層第一線的單位服務者,建議可報考一般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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