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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軍之 一 慰安婦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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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軍之 一 慰安婦 制度

一、「慰安婦」制度
關於「慰安婦」制度
  所謂「從軍慰安婦」制度,亦有人稱為日本軍「慰安婦」制度,指的就是戰爭時期日本軍派駐地區所設置的軍方奴隸制度。被稱為「慰安婦」的婦女們,因日本軍將士的「性的需求」,被強迫不得不從事性行為。

  *「從軍慰安婦」和「慰安婦」這兩個用語,就是用來隱瞞軍方性奴隸制度的事實,正確來說,應該稱作「日本軍方性奴隸」或是「軍方性奴隸」。「從軍慰安婦」和「慰安婦」雖說應加上括號,因稍嫌煩瑣,故以下省略。又,「賣春婦」此語,換句話說也就是「在性方面被搾取的女性」,雖然此語也需加上括號,但因同樣理由而省略。接下來的文句中,有關資料的引用,將片假名改為平假名。


「慰安所」設置的經過與軍方有著密切關係
  調閱現存資料,可以確認設置「慰安所」的時間是在一九三二年第一次上海事變的時候。那時在上海,戰事剛剛告一段落,被派遣到上海的陸海軍部隊,就有一處「慰安所」。海軍長久以來一直就是軍方指定的貸席(筆者註:招藝妓作樂租用之場所)(見吉見義明編『從軍慰安婦資料集』以下以『資料集』略稱。大月書店、一九九二年、一八四頁,在上海總領事館「租界當局對私娼之取締情形-昭和十三年租界地之特種營業婦女的狀況及其取締」)。被派往上海的陸軍,則依長崎縣縣長之請求而徵募婦女(見稻葉正夫編『岡村寧次大將資料』上卷‧戰場回想篇‧原書房,一九七○年、三○二頁)。這些婦女一般被認為是日本人。

  一九三三年,日本軍侵略熱河縣,混成第一四旅團,事實上就是設置在平泉的「慰安所」(見混成第一四旅團司令部「衛生業務旬報」一九三三年四月中旬號,國立公文書館所藏)。被強行帶來的女性計有朝鮮人有三十五名,日本人三名,由於當地賣春婦普遍罹患性病,故為避免性病蔓延,旅團司令部開始設置「慰安所」。

  後來中日全面戰爭時期,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左右發生了南京大屠殺,此時「慰安所」愈來愈多。當時的背景是中國決定持續且準備長期抗戰,日本軍陷入苦戰,死傷頻傳,屠殺、放火、搶劫、強姦等事情此起彼落地發生,為此日方不得不採取必要的對策。

  接下來,我們來看陸軍的情況。中部支那指揮軍司令部(後中國派遣司令部)北部支那指揮軍司令部‧第二一軍司令部,分別從華中、華北、華南由北而南設置了慰安婦制度。

  【華中】我們可從駐守上海軍事參謀長飯沼守的日記得知,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設置慰安此事,依軍方書面文件,訂定實行方法」(見南京戰史編輯委員會『南京戰史資料集』偕行社、一九八九年、二一一頁)。依中部支那指揮軍的指示,占領南京之前,從十九日開始,屯駐上海軍的長勇參謀已著手進行「慰安所」的設置。潮州方面,第一○軍事參謀,指揮憲兵徵募中國婦女,於十八日設置了「慰安所」(見「山崎正男日記」,同上,四一一頁,山崎政男少佐當時為第一○軍之參謀)。此後,日本軍在長江流域占領地上,紛紛設置起「慰安所」來。

  【華北】一九三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負責北部支那之軍事參謀長岡部直三郎,指揮麾下各部隊,下了一道指示「盡可能且迅速地重整性方面之慰安服務」(「注意軍隊對占領地居民行為事件之通牒」『資料集』二一○頁)這是因為日本軍人強姦中國婦女事件頻傳,引起人民的憤怒,當地居民開始蘊釀反抗的情緒。為了不使事件擴大,指揮北部支那日本軍事參謀長指示,得盡速在華北各地設置慰安所。

  【華南】一九三八年一○月,第二一軍占領了以廣州為主之廣東省要地,翌年一九三九年四月,第二一軍司令部記錄了確實可靠的「慰安婦」人數數字,約有一 ○○○名,另外除了憲兵駐留地以外仍有「慰安婦」的存在。(見第二一軍司令部「戰時旬報(後方關係)」一九三九年四月中旬號,『資料集』二一五頁)。再來四月十五日,同一軍司令部的松村桓軍醫部長在陸軍省醫務局,提出了以下的報告「為了預防性病,應以每一百名士軍配一名「慰安婦」的比例,設置「慰安隊」。現在需要的人數約一四○○至一六○○名」(見金原節三「陸軍省業務日誌摘錄」,一九三九年四月十五日陸軍省醫務局課長會報記錄,防衛廳防衛研究所圖書館所藏)。由此證明,設置「慰安婦」最大目的在於性病的預防。於是陸軍按此,由北而南,以每一百名士兵配一名「慰安婦」的基準設置「慰安隊」。當然除此之外,警備隊及分遣隊也有分別在各占領地區獨自徵募「慰安婦」的情形。

  爆發太平洋戰爭(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以來,由陸軍省統一管理,將來自日本‧朝鮮‧台灣‧中國各地的慰安婦,分別送往東南亞‧太平洋地區‧香港等地。依據設置及徵募的具體案例來看,一九四二年三月十二日,依南方軍司令部之請求,由台灣軍司令部方面派遣憲兵選定三名業者,取得陸軍大臣許可將其徵募到的五十名慰安婦送至婆羅洲島,十六日副官得到陸軍大臣的許可令,傳達認可之命令(台灣軍起草「有關被徵調至南方婦女之事件」『資料集』一四四-一四五頁)。後來,六月又派送了二十名。

  九月三日,陸軍省人事局之倉本敬次郎恩賞課課長,可以舉例出這樣的數字,依「將校以下之慰安婦分配,如下「北支那設置一百處,中支那設置一百四十處,南支那設置四十處,南中國設置十處,樺太設置十處,共計四百個處所。」(見前揭書,「陸軍省業務日誌摘錄」一九四二年九月三日陸軍省課長會報記錄)。至於為何由陸軍省人事局恩賞課來設置慰安所的理由是,恩賞課由一九四二年四月以來,一直負責一切有關軍人的福利事項,戰爭爆發以來,與其他公務繁忙的部門相較之下,反而比較時間去考量軍人的福利。就這樣,在戰爭時期均由陸軍省直接統籌設置「慰安所」。

  綜合以上所述,可以明白地知道設置「慰安所」全由「軍」來主導。雖然後來是由業者來管理使用這些「慰安所」,但仍身處配角之地位,並未反客為主。這裡所謂的業者並不是普通的老百姓,是從警察當中挑選出來的且擁有軍人身份證明書,在太平洋戰爭期間,擁有這樣的身份,至少會被視為「軍從屬者」(從事日方工作者)。


「慰安所」的形態
  「慰安所」是以民間特種營業的模式建立而成的,依經營方式及和軍方密切程度來看,可分成軍直營、軍專用、軍指定三種形態。所謂軍直營,不論是經營方式或是運用上,一切均由軍方來主導。

  所謂軍專用,雖交由「軍從屬者」身分的業者經營,但來光顧「慰安所」的人,都是軍人及軍眷屬專用者。所謂軍指定,指的是戰地或是占領地區,借用一段時期的民間特種營業場所,當作軍用所。

  接下來,依使用者的差別,分有被稱為「將校俱樂部」之專為將校使用的「慰安所」及下士官、士兵共用之「慰安所」二種。後者可能會發生將校、下士官、兵彼此間相爭的情況,為了維持軍方風紀,所以在時間分配上有所區別。舉個例子來說,一九四四年屯駐在中國廣東省中山縣的獨立步兵第一三旅團中山警備隊,士兵被分配到的時間是早上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三時三十分,下士官是下午四時至晚上八時,將校、準士官是晚上八時三十分以後,雖說時間上分配如此,將校若是整晚都需要女人的話,當然是沒有人敢和他爭的(見「軍人俱樂部利用規程」『資料集』二八八頁)。

  設置場所也會有所不同,在大都市的「慰安所」,設備和日本國內的妓院相仿,會有定期性的性病檢查,靠近前線的慰安所,無論是設備或是待遇,均相當惡劣。


設置「慰安所」地區
  日軍屯駐所及之地,大多設有「慰安所」。這些地區包括了中國(包含東北地方)、法屬印度支那、香港、菲律賓、馬來西亞,新加坡、英屬婆羅洲、荷屬東印度群島、緬甸、泰國、關島新不列顛島等太平洋群島、Andaman.Nicobal諸島(筆者註:澳洲北方島嶼)印度。

  除了日本委任統治的南洋群島及樺太外,還有整戈待旦防止美軍攻擊的台灣、沖繩,以及進入備戰狀態駐有軍隊的的九州、四國、房總半島等地。

  在可確認範圍內,北至千島群島北端的占守島、中國東北的孫吳、南至印度尼西亞的塞班島、東達新不列顛島拉巴魯、西至Adaman‧Nicobal諸島、緬甸的Akyabu。


創設「慰安婦」制度的動機
  日本軍設置慰安婦制度有以下四點動機,防止日本軍人的強姦事件;防止性病的蔓延;提供慰安服務;防止間諜(防諜)。基於以上四個動機而設置的慰安所,卻衍生出以下的問題。

  首先,防止日本軍人的強姦事件,雖然想要防止的是日軍層出不窮的強暴案件,卻始終未能達成原先的目的。舉例來說,第一一軍司令官岡村寧次對一九三八年攻擊武漢的戰況中,有著以下的敘述:「現在各士兵團,大多有慰安婦團的隨行,編制成為兵團補給站中的一個分隊。但是如第六師團,雖有慰安婦團的隨行,卻未見強姦犯罪的減少」(見前揭書『岡村寧次大將資料』上卷、三○二-三○三頁)。

  國府台陸軍醫院早尾□雄(註:無中文譯字)軍醫中尉,根據本身戰場經驗與實地的調查,在一九三九年提出了以下的報告「軍方當局……欲防止中國婦女強姦事件發生,乃設置「慰安所」,然強姦事件益發盛行,中國百姓一見日軍倍感恐懼」(見「戰場之特殊現象與其對策」一九三九年六月、『資料集』二三二頁)。

  如前所述,雖已設置「慰安所」,卻事與願違,未見強姦事件的減少,因何緣故呢?原本是為確立軍紀風紀而設置的「慰安所」,反倒先亂了風紀,最大失敗原因在於軍方容許性侵害此項事實。另外,將特定的婦女關在「慰安所」內,持續地侵害婦女的人權。

  我們再來探討第二項動機,防止性病的蔓延,因為擔心將領士兵恣意到占領地方的民間妓院去買春,而感染到性病,所以禁止其出入此類風月場所。因此軍方始考量到非設置由軍方統制、管理的「慰安所」不可。但此舉卻未奏效,因為當時,大多數的將領、士兵均已感染上性病,且透過「慰安所」,傳染給更多人。「慰安婦」的性病檢查,由於身處在占領地,至少每週需檢查一次,但假若是症狀輕微時,就不會像檢查將領專用「慰安婦」般地徹底。兵士們專用「慰安婦」的性病檢查更是不徹底,大約一個月才檢查一次。包括士兵在內地的妓院嫖妓也是使性病蔓延開來的原因之一,此舉根本無法抑住性病的擴大。

  就這樣,即使能夠把握住剛感染性病的士兵,將關東軍、派往中國軍隊、南方軍三軍合計起來,至一九四二年共計一萬一千九百八十三人,一九四三年增成一萬二千五百五十七人,翌年一九四四年,增加至一萬二千五百八十七人(見陸上自衛隊衛生學校編『大東亞戰爭陸軍衛生史』一卷,陸上自衛隊衛生學校‧一九七一年 ‧六○五-六○七頁。因為動員兵力的增加,能夠發現感染性病士兵數字也相對的減少)。
即使如此,當初為了防止強姦事件的發生以及防止性病蔓延而設置的「慰安所」,為何在沒有任何助益的情況下,仍持續增加呢?那是因為第三個動機。站在日本軍方的立場,最大的動機就是為了提供給將帥、士兵們「性方面的安慰」。站在將帥、士兵們的立場來看的話,既沒有正當理由的戰爭名分,亦看不見勝戰的跡象,如今只見陷入僵局的戰爭。再加上不如歐米軍隊般有明確的交代、及歸國時間的期限,甚至沒有休假制度。電影、運動等舒適設施也不十分地健全。完全無視於軍隊內士兵的人權,僅一味地嚴格壓抑著。更無視於士兵們絕望的心情,單方面地以為防止他們自暴自棄,用酒與女人就可安撫士兵的情緒。但又不可太過度地放縱,所以才對「慰安所」採取必要的統制手段。
第四個動機-防止間諜,因為怕士兵在嫖妓的過程中,會洩漏軍機,所以必須設置一個可以管理、統治業者及婦女的「慰安所」。基於上述,尤其是第二、三、四個動機,促成日本軍方必須加強管理、統治「慰安所」。
徵募的方法
  至於徵募的方法,無論是日本內地,或是殖民地的韓國、台灣,亦或是日本新占領地中國、東南亞、太平洋地區等,均不相同。

  根據一九三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內務省警保局長發出通牒中,有以下的敘述:禁止由日本內地,將未滿二十一歲的女孩因賣春目的而被送往國外。另外,要是滿二十一歲的女孩,當事人本身就是「賣淫婦」,且同意以賣春目的出國者,就不在此限(見內務省警保局長「關於處理前往支那婦女之事件」『資料集』一○三-一○ 四頁)。雖然也有未賣過春的婦女,卻因欠債,而被強行帶走,在當時當然是不被許可。可是這樣的命令實在無法落實在台灣、或是朝鮮。就這樣,日本內地和殖民地有著完全不同差別待遇的處理方法,婦女被強行帶走的事件大多發生在殖民地。

  的確,在韓國無法證實曾有被警察像奴隸般帶走的案件。但是由軍方選定的業者,有的是因為欠債而強行帶走的案例(人口買賣);有的則是以拐騙方式帶走的案例;有些是強行帶走的案例,在韓國類似這樣的口述記載,時有所聞。特別是被誘騙被帶走的案例最多(見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台灣地區慰安婦訪問調查個別分析報告書』依據一九九三年,在台灣地區所找到的慰安婦而做的調查,有四十四名其中有二十二名就是這種案例。另見韓國挺身隊問題對策協議會‧ 挺身隊研究會『被強制帶走的韓國人軍慰安婦的證言』〔明石書店、一九九三年〕根據對朝鮮被徵募的慰安婦所做的調查,十七名中就有十二名屬於這種案例)。

  另外,從美國戰時情報局的資料,可知道因為欠債而強行帶走(人口買賣)及以拐騙方式這兩種方式被帶走的案例,的的確確發生過。這項資料是從美軍在緬甸所保護的二十名韓籍慰安婦及二名日本人(業者夫婦)的口中得知。接受訪談者,大多不清楚自己就是「慰安婦」,看不見自己已身為軍方的奴隸,被騙的婦女以為被帶來的原因是債務,「因受軍方規則與欠『慰安所的樓主』債而受到拘役」
同樣的例子,與靠近前線的「慰安所」不同,相較之下,漢口兵站司令部管轄下條件理應較好的「慰安所」中,就有從日本內地帶來的慰安婦的實際例子。漢口兵站司令部長澤健一軍醫大尉親身經歷,這些婦女對「慰安所」根本一無所知,因為被騙而被帶來此地,直到軍醫為她們作性病檢查時才得知「我們是知道所謂慰安所指的就是安慰士兵的一個地方,但是我們被帶到這兒來,被迫做這樣的事,倒是從頭到尾被矇在鼓裡。我想回家,請讓我回家好嗎?」

  這些婦女邊哭邊向我請求(見長澤健一『漢口慰安婦』圖書出版社、一九八三年、一四七-一四九頁)。就因為如此,那天就無法對她們做檢查。翌日這些婦女再來時,眼睛腫得嚇人。長澤大尉寫下的記錄是「據說是被業者毆打,被迫才不得不再次來接受檢查的吧」。

  這些婦女不僅被強迫賣身,連到漢口的旅費及雜費也都需自行負擔,成為負債累累的奴隸。檢查有無性病時,「她們的雙腳因緊張,而變得相當緊繃,且又不自覺的發抖害怕」。隔天成為士兵們的洩慾對象後,紛紛探出頭往慰安所洗淨場窗戶外,嘔吐不止,停止嘔吐後,「像是小孩般嘶烈哭鬧聲,此起彼落,不絕於耳。」長澤大尉認為可能是因為太多的士兵們的粗暴性交行為,刺激了婦女們的腹膜,而導致了嘔吐不止現象。這些婦女亳無辦法逃離這樣的現實環境,只好放棄、認命,除了適應這種悲慘的「慰安所」生活外,別無他法。

  以上的案例,依當時刑法判處「第二二六條國外移送、誘拐罪」(「被誘拐且以強迫方式送往帝國以外之國家時,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被誘拐且以賣春為目送往帝國以外國家時亦同」)的可能性極高,說不是強迫被帶走的,絕對不可能。

  根據軍方的請求,總督府分配「慰安婦」計畫的案例,如下所述。首先,一九三八年十一月,第二十一軍參謀及陸軍省徵募課長的請求,內務省考慮必須分配到內地五個府縣,所以要求業者徵募約四○○名慰安婦。根據此時的記錄,在台灣方面,有如下的記錄:「業經台灣總督府,進行同地引渡約三百名慰安婦之事宜」(內務省警保局員「探訪有關出國至支那婦女事件」一九三八年十一月四日、警察大學所藏)。就這樣台灣總督府由北至南以分配比率向各州進行徵募,先派各州警察選定業者,再由業者徵募慰安婦。

  一九四一年七月因為對蘇聯發動大規模的戰爭,關東軍想徵募二萬名的慰安婦,就向朝鮮總督府徵調約一萬名的慰安婦,安置在蘇聯滿洲國境內。(見島田俊彥『關東軍』中公新書、一九六五年、一七六頁。千田夏光『從軍慰安婦』正篇、三一新書、一九七八年、一○三-一○四頁)。若這些都是事實的話,就不是剛才所言的計畫性分配,事實上是強行被徵募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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