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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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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基本介紹

對認購權證有相當程度了解的人,對多數選擇權相關的專有名詞也一定不會陌生,因為兩者雖然在標的物及存續期間等上市條件不盡相同,但本質上都是選擇權,遊戲規則大同小異。若原本對認購權證並不熟悉的話,其實也可以經由對選擇權的認識,逐步體會指數選擇權與認購權證相似之處,進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下針對相關名詞進行解說:

1. 買(賣)權
買權:持有者有權於特定日期或期間,以預定價格(履約價)買進標的資產。
賣權:持有者有權於特定日期或期間,以預定價格(履約價)賣出標的資產。

2. 歐(美)式選擇權
歐式:選擇權持有者只能於特定日期執行權利,且該特定日期通常為到期日,目前國內期交所設計的型態即為此類。
美式:選擇權持有者得於特定期間內任何一天執行履約的權利,國內所有發行過的認購權證均屬此類,且該特定期間為權證的存續期間(從上市日開始至到期日為止,隨時可以提出履約要求,並以當日收盤價結算)。

3. 價內、價外、價平
以買權而言,當標的物價格高於履約價格,即該選擇權具履約價值時,我們稱該買權處於價內狀態,反之則為價外,而當標的物價格與履約價格相等時,稱為價平。

4. Delta(連動比率)
Delta是根據理論評價模型所計算而得的一個參數,代表當標的物漲(跌)一單位時,該選擇權應有的漲(跌)單位數,例如某台指選擇權合約的Delta為0.3,表示當指數上漲10點時,該買權依理論模型估計應該會上漲約3點。

5. 名目(實質)槓桿倍數
衍生商品的特色之一,在於提供投資槓桿效果,所謂的名目槓桿倍數,是以標的物合約價值除以投入金額計算而得,而實質槓桿倍數則是名目槓桿倍數乘以Delta,代表當標的物漲(跌)1%時,該選擇權應有的漲(跌)百分點。假設某買權市價500點,Delta為0.6,而當時指數為6000點,依定義其名目槓桿倍數約為12倍(=6000 / 500),實質槓桿倍數約為7.2倍(=12 * 0.6)。

6. 時間價值
時間價值是選擇權價格與履約價值的差額,投資人付出時間價值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換得該選擇權未來獲利的機會。值得注意的是,時間價值會隨到期日的接近而快速遞減,因此選擇權與認購權證相同,並不適合在盤整期間進行單邊買進的投資策略,以免在標的物價格不變的情況下,卻因為時間價值的流逝而平白損失。

7. 隱含波動率
決定選擇權價格的變數,除了標的物價格的漲跌,及時間價值的消逝之外,有時在兩者皆不變的條件下,選擇權仍舊會發生漲跌的情況,此乃反應出影響選擇權價格的另一變數:隱含波動率。當市場預期向上趨勢明顯時,買權價格可能會發生相對於標的物價格急速上漲的情況(超過Delta預估的漲幅),此時隱含波動率向上攀升,反應出市場對於標的物價格的強烈預期。
壹. 買買權 (Buy or Long one call)(適合預期大漲盤勢)

在名詞解釋中提到,歐式買權的遊戲規則是持有者有權於特定日期(通常是到期日),以預定價格(履約價)買進標的資產(例如台股指數)。假設今天某一投資人花了500點(相當於15,000元)的權利金買進一口近月份履約價在5600點的買權,在選擇權到期結算日當天,該投資人面臨兩種情況:
1.
結算指數小於5600點,例如5400點,該買權將不具履約價值,因為沒有人願意用當初約定好的5600點的代價,去買進現在價值只有5400點的東西,如果非要不可,那就直接到市場上用5400點的價格去買下那個東西(在這裡指的是標的指數)就好了,換言之,在沒有履約價值的情況下,投資人損失了當初投入的權利金,500點是該投資人最多會損失的金額上限;

2.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如果最後結算指數大於5600點,如5900點,依照定義,該買權到期時的履約價值達300點,概念上,投資人可以用5600點的代價去買進價值達5900點的東西,買到之後再以5900點的價值賣回市場上;實際上,投資人只要直接以價差結算就可以了,因此投資人花了500點的權利金,拿回300點,還是虧了200點。

到底投資人什麼時候賺錢呢?到期時的損益兩平點其實會發生在履約價格加上權利金的位置,以這個例子而言,投資人在指數位置為6100點時將達損益兩平,之後指數每上漲一點該投資人即獲得一點的利潤,因此右半部圖形是一個45度角往上的直線,在到期前,這個買買權的獲利是無限大的。

貳. 賣買權 (Write or Short one call)(適合上有壓力盤勢)

賣出買權是為投資人提供一種有限度避險的工具,操作的理念,是預期標的的價格會下跌(如台指點數),為了進行避險,因此投資人可以賣出一個購買標的權利,在這種狀況下,出售這個權利的最大獲利為權利金本身。但相對而言,當標的在實際市場的價格為上揚時,為了履行當初出售的權利,投資人就必須將設法以市價將當初的權利買回,這時投資人就會產生虧損,其風險為無限大。


參. 買賣權 (Buy or Long one put)(適合預期大跌盤勢)

買入賣權可以為手中持有標的物,但暫時不出脫的投資人提供有效保障。投資人若目前有某一標的物,買入它的賣權後(如台指5600點),可以在履約價扺達後要求以履約內容將手中標的物出售。這代表投資人所投資的標的物即使因市場變動而貶值,也可以因買賣權而獲得保障。


肆、賣賣權 (Write or Short one put)(適用下有支撐盤勢)

當投資人目前正在空方,但預期標的物的價格會上漲時,賣出賣權(Write or Short one put)可以提供有限度的避險功能。賣賣權的最大獲利在權利金,而最大的損失則為履約價 - 權利金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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