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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廣告 限制性別、年齡、長相 都違法

求職廣告 限制性別、年齡、長相 都違法

勞委會二月底函示各縣市勞工局,「限女(男)性」、「限XX歲以下」等限制求職資格的徵才廣告,已涉就業歧視,應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處理。

勞工局表示,就服法第五條原本僅規定「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十三項禁止項目。

 

二○○七年修法後增列「年齡、出生地、性傾向」三項禁止項目,確保就業機會均等。

 

勞工局說,涉及性別、年齡等就業歧視的廣告文字很多,例如「徵女作業員」、「徵男服務員」、「徵洗碗阿姨」都涉性別歧視;「限役畢」涉年齡歧視。

 

此外,「五官端正」、「四肢健全」等,也涉及就業歧視,都違反就服法。

 

官員說,雇主徵才可有雇用標準,但徵才廣告文字內容若「造成求職者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就涉就業歧視。

 

官員指出,業者徵人若須設定性別或年齡限制,必須有其「必要性」。如國家考試的警察,因要抓壞人、需要體力,所以招考年齡有限制。

 

又如民間要請家教,因家中是女生,限徵女性家教,如被檢舉,當事人把情形說清楚,就業歧視就不一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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