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出獄後之監督處遇,法務部說明現階段作為
一、 有關建議修法使現行刑法刑後強制治療制度溯及適用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之犯罪部分
刑後強制治療制度是否係具有拘束人身自由之刑罰,或是如美國民事監護制度認強制治療非具刑罰性質(punitive),而認無「罪刑法定主義」或「禁止溯及既往」之問題,因相關學者見解歧異,本部將儘速邀集學者研議。
二、 針對刑期屆滿出獄之加害人經評估具再犯危險者,可否擴大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議題
有關刑期執行期滿出獄之性侵害加害人係屬警政署列管之治安顧慮人口,其應否強制配戴科技設備監控及如何執行部分,本部將配合性侵害防治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通盤研議,並全力配合內政部建置相關設備及訓練執行人員。
三、 建立相關機關無縫接軌配套措施
(一) 本部為使性侵害加害人執行刑罰完畢出監後確實與社區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銜接,已函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儘速邀集轄區監所、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及縣市警察局共同研商精進相關作業流程,包括請監所研議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監獄應於加害人刑滿前1個月,將加害人治療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連同判決書、前科紀錄、直接間接調查表、個案入監所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個別教誨紀錄及鑑定等相關資料,提供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提前至2個月,並應同時副知相關機關(單位),以利縣市政府即早作業,另通知函文除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外,更應針對個案在監所之評估狀況為必要之提醒;並請縣市政府於收受監所通知後,宜儘速安排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以免性侵害加害人於出監後出現監控空窗期。
(二) 另本部矯正署亦已函請各矯正機關,對於不適用刑後強制治療之性侵害加害人,應於出監前2個月,將加害人治療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連同判決書、前科紀錄、直接間接調查表、個案入監所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個別教誨紀錄及鑑定等相關資料,提供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有再犯危險者,並應於函文中特別提示,以敦促縣市主管機關儘速安排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並於加害人出監當日再次以電話確認。
四、 刑後強制治療人員經費從寬編列
(一) 有關性侵害受刑人處遇費用,本部年度編列經費並無縮減,並將逐年視狀況,增列預算以為支應。
(二) 刑後強制治療部分,現行收容人數為5名(截至100年3月24日止),本部於100年度已先行編列300萬元支應。因性侵害處遇評估趨於嚴謹,可見未來須刑後治療人數勢必增加,本部將積極爭取合理處遇經費,並從寬編列。
(三) 為籌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本部已擬具「臺灣臺中監獄(現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籌建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計畫」,並經行政院於99年12月29日核復同意。全案刻正由本部矯正署積極辦理中,預估所需工程經費為1億餘元,限於本部預算,目前採逐年編列方式因應。為有效執行性侵害治療業務、強化防護網絡,將專案報院核撥專款支應,以加速建置刑後強制治療處所。
五、強化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之監管力度
為防止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再犯,本部刻正研擬「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付保護管束案件應行注意要點」及「檢察機關強化監控性侵害付保護管束案件行動方案」,希藉由專業訓練、標準流程的訂定以及危險評估複核機制,強化專業作為,以精準篩選出中高再犯危險個案。另以複合式監督嚴密監控中高再犯危險個案,必要時輔以科技設備監控,強化防治網絡連結,採行重賞重罰機制,以提昇並激發所有工作人員的熱忱,俾達到防止再犯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