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9日指出,發卡銀行收取信用卡違約金,必須採取固定金額方式計收,且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能超過三期。
金管會表示,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超過1,000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的第一、二、三期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300元、400元與500元。
發卡機構只能收低於上述金額,不能超過。也就是最多只能對持卡人收取1,200元違約金。
如果發卡機構現在收取違約金方式與金管會新規定不同,必須在今年3月底前調整完畢,新措施最晚在4月1日起必須上路。
信用卡持卡人在每月繳款截止日之前,如果沒有繳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發卡機構將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過去違約金收取金額相當高,且每期都計收,導致持卡人抱怨連連。
金管會昨天發函要求,發卡機構收取違約金,必須採取固定金額方式計收,以符合衡平原則,且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能超過三期。
過去有不少發卡機構,依據持卡人逾期繳款金額多寡,收取不同金額的違約金。金管會表示,為了要合理反映持卡人違約所產生的作業成本,發卡機構可以按照「不同逾期期數」收取不同金額的違約金,但不可以依照逾期繳款金額多寡來收取不同金額的違約金。
金管會解釋,發卡機構收取違約金應合理反映,因為持卡人違約所產生的作業成本,如電話費、簡訊費、催繳費,以及相關通知信函費、郵寄費、聯徵中心信用紀錄查詢費、催收人力費等。
金管會也要求發卡機構應加強對持卡人的繳款通知或提醒機制。
例如持卡人使用銀行自動扣繳,一旦扣款失敗,發卡機構必須在第一次扣款失敗後,立即以簡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通知持卡人。
金管會提醒持卡人留意繳款期限,按時依約繳款,以避免負擔不必要的違約金。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