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卡不見即掛失,但遭盜刷時,銀行卻說掛失登錄沒辦妥,等於損失要自負。不過金管會表示,未來存款行不能在契約中記載,未辦妥掛失登錄前,掛失不具效力。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研訂「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重要內容包括金融卡領取及啟用方式,得依存款行提供的方式,由存款人自行選擇,如臨櫃或寄送方式。
另外,不得記載「存款行未辦妥電腦掛失登錄前,掛失不生效力」;這是為避免存款人在此情況下,必須概括承受金融卡冒用損失。
金管會表示,「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雖在98年2月28日生效,但有關定型化約款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尚未確立,金管會以原有範本為架構,明確訂出這項草案。
草案也規定,存款行資訊系統控管若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事由,導致存款人密碼遭冒用、盜用,損失應由存款行負責。
在費用計收及揭示方面,卡片解鎖每次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50元,補發、換發新卡每次最高不得超過 100元。
金管會表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這項草案將在近日內公告,徵求各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