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台新銀行信用卡附卡持卡人,因持有正卡的家人刷了近30萬元卡債,銀行認為正、附卡持有人必須負連帶清償責任,因此起訴要求附卡持卡人償還卡債。法院審理後,認為附卡持卡人沒看過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當時信用卡申請書上也沒有任何「連帶」字樣,因此判決附卡持卡人不須清償正卡卡債。
根據台北地院公布的判決書,無須清償卡債的附卡持卡人為台北市李姓女子,其家人於92年9月間,向台新銀行申請「新光三越白金卡」正卡,並在申請書的附卡持有人欄中,填具李姓女子資料。一直到去(99)年7月間,家人刷了24萬多元,李姓女子附卡刷了3千多元,刷卡金額加上循環利息,總計積欠29萬多元的卡債。
台新銀行根據與正卡持卡人簽訂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約款第三條,認為正、附卡持卡人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只向持有附卡的李姓女子求償。
李姓女子則是拒絕清償,並主張雖然申請書上的附卡持卡人是她,但實際上她未曾看過定型化契約。而且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銀行並未給予她足夠的契約審閱期間。另依金管會所公布的行政命令,現在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為了保護附卡持卡人,所以傾向契約中不能記載正、附卡持卡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的條款。因此身為附卡持卡人,不須負擔正卡卡債。
法院審理後,認為簡易申請書上確實有李姓女子的資料,但申請書上沒有任何「連帶債務人」或「連帶清償人」的字樣。另外由申請書上可以看出,李姓女子申請附卡時,確實沒有先看過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至於,台新銀行提出的定型化契約約款,法院認為銀行未使用反白、畫線或其他特徵,足以提醒消費者注意該約款。故法院最後認定,該連帶清償約款無效,銀行不得主張正附卡負連帶清償責任。因此法院駁回銀行主張,僅判決李姓女子僅須賠償附卡卡債3千多元,全案仍可上訴。
台新銀行則回應表示,因尚未收到法院判決書,無法就個案表達意見。不過,根據99年2月2日金管會公告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因此,現行台新銀行所有申請書,皆已無「連帶」等相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