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違約金收取,將出現重大變革!金管會今(4)日表示,在邀集銀行公會及主要發卡機構開會研商後,最快今(100)年三月底前,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在新台幣1,000元以下,無須繳納任何違約金。而超過1,000元,第一期至三期的違約金收取規定,也分別有300元、400元、500元的上限。
去(99)年十月底開始,金管會就認為信用卡違約金的收取方式,應合理反映作業成本,以及考量衡平原則,要求銀行業者必須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且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而現在又進一步規範,以減少民眾負擔。
金管會指出,近來外界對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標準有意見,因此特別再度邀集銀行公會、主要發卡機構開會研商,初步達成共識包括未來「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為新台幣1,000元以下的帳單,將不會有違約金產生。
而衡量現行發卡機構處理違約金所衍生作業成本,以及市場收取現況,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超過1,000元以上,銀行收取違約金的第一、二、三期上限,也分別只能有300元、400元、500元,可望減輕持卡人負擔。
金管會也指示,發卡機構應該加強對持卡人的繳款通知或提醒機制,盡量避免民眾淪落到必須負擔不必要的違約金,造成彼此困擾。
不過由於這項變革涉及發卡機構資訊系統的調整,因此金管會給予通融期間,各發卡機構最遲在今年三月底前完成調整相關措施。
金管會更再次提醒持卡人,應留意信用卡帳單的繳款期限,並按時依約繳款,以避免負擔不必要的違約金,並維持良好信用。
銀行業者則回應,將會遵守主管機關規定,這項變革對於信用卡業務影響不大,景氣好轉之後,重點應該會擺在如何促銷,來賺取刷卡的手續費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