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刑人於法律上之義務:
(一)忍受監禁痛苦之義務:
受刑人入監服刑,必須忍受被監禁、戒
護等自由受限之痛苦。
(二)接受調查之義務:
必須接受其個人關係及其其他必要事項
被調查之義務。
(三)接受檢查之義務:
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
攜帶之物品,並捺印指紋及照相,於執
行中有必要亦相同。
(四)接受各種矯正處遇之義務:
受刑人入監服刑,必須接受作業、教誨
教育,以及衛生等各種處遇。
(五)接受各種限制之義務:
誠如菸酒、接見與通信、財務保管限制
(六)遵守監規之義務:
受刑人入監時,應告知應遵守之事項及
其刑期起算與終了日期。受刑人應遵守
之事項,應繕貼各監房。
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2100919448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