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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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於 2010-11-17 17:34 只看該作者
看護工短期變更地址 不需換發居留證
家庭看護工因工作性質特殊,經常有短期變更住宿地點需要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簡化相關申請流程,外勞不需重新核發IC居留證,但仍須向當地移民署辦理住址變更登記。這項簡化措施僅適用家庭看護工,其他業別包括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以及家庭幫傭均未納入。
移民署表示,考量家庭看護工隨被照顧人輪流居住不同子女居住地點的情形較為頻繁,依法必須在變更後15日內,至當地移民署服務台辦理住址變更登記,且變更時必須檢附照片、變更證明等資料,約2周後才能領件。
外勞仲介表示由於有部分家庭類雇主反映,因遷移次數較多,如此一來一往變更登記,造成外勞相當大困擾。移民署日前研議相關措施,將外籍看護工居留地址變更的流程簡化,減少對被照顧人及外勞的不便。
目前雖已不需申請重新換發,但移民署仍強調,外勞只要有變更住址的事實,仍應在15日內向當地移民署服務台進行報備。
自99年2月起,外僑居留證已全面換發IC卡,外勞申請變更時,各站台將直接於系統中登錄新地址,但居留證上的地址仍維持不變。移民署表示,登錄資料筆數並無上限規定,且日後外勞如確定不再居住某一地址,亦不需另外申請刪除。
移民署可依居留證判定外外勞申請作業別,僅有家庭看護工適用這項措施,其他業別包括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以及家庭幫傭,仍須按相關規定,申請換發。
由於新地址係以系統直接登錄,因此少數仍持舊式紙卡者,亦無法適用,必須先完成換發IC居留證,才能做居留地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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