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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預立遺囑/簽署DNR意願,以預約善終

預立遺囑/簽署DNR意願,以預約善終

預立遺囑/簽署DNR意願,以預約善終

 

 

 

 

 

 

 

醫學證據已顯示臨終急救的心肺復甦術(CPR)無法利益病患,是一種無效的醫療,只會傷害病患,增加痛苦時,

醫師應該尊重病人的意志要求(尊重病人自主),不再作CPR,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撰文/陳榮基教授(台大醫學院及台北醫學大學兼任教授.佛教蓮花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常務監事.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監事)】

給末期病人插管、裝呼吸器、進加護病房?

醫學倫理的基本原則包括「利益病患、切勿傷害、尊重病人、公平正義」,如果對慢性衰敗的末期病人,

醫學的證據已顯示臨終急救的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無法利益病患,是一種無效的醫療,只會傷害病患,增加痛苦時,

醫師應該尊重病人的意志要求(尊重病人自主),不再作CPR,即接受病人不作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DNR)的意願(不再傷害病人),

協助病人安詳往生(利益病患)。

 

對這些已無救治希望的病患,再行氣管插管,裝上呼吸器,送進加護病房,再逗留幾小時或幾天,延長病人的痛苦,不但浪費醫療資源,

更佔據寶貴的加護病床,讓急需該病床救治的病人無法進住,更是違反公平正義的原則。

 

我國醫療法第六十條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以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症,不得無故不應招請,或無故遲延。」曾有醫師因尊重癌末病人的要求,在病人臨終時,未施行CPR,

以協助病人安詳往生,而招致病人家屬的訴訟糾紛。衛生署於1989年的衛署醫字第786849號函的解釋,不同意病人或家屬有放棄心肺復甦術的權利。

加上家屬因為不捨或愛心、孝心的考量,往往在親人臨終時明知無效卻又要求醫師急救,醫師也害怕因為DNR是「違法行善」,反而可能挨告;

或者因為認為未施行CPR將病人搶救回來,是醫療的失敗。多年來相延成習,大部分在醫院臨終的病人都要受到最後無意義的CPR的折磨。

 

病情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時……

預先簽署DNR意願書吧!(健康世界/提供)

經過安寧緩和醫療團隊,努力推動自然死法案的立法,

我國終於在2000年5月23日立法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賦予國民可以選擇臨終時拒絕心肺復甦術的折磨(即選擇DNR)的權利。

 

本法定義「末期病人」為:「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

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衛生署鼓勵醫院在住院須知中向病人及家屬宣導:「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人人有權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或預立選擇臨終拒絕心肺復甦術。」

勸導病人乃至健康的人及早簽署該DNR意願書,就是國外所謂的「生預囑」(living will)的觀念。

 

 

預先簽署DNR意願書吧!

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即DNR意願書)需要有2位見證人,

這2位見證人最好是自己的配偶及子女,讓他們知道自己的意願,最後能協助此意願的順利執行。

 

任何成年人都可做見證人,見證人的任務是證明該意願書是立意願人親自填寫的。

醫院可協助將該意願書正本郵寄給台灣安寧照顧協會(25160台北縣淡水鎮民生路45號)(http://www.tho.org.tw),

協會將彙整後送衛生署轉健保局登錄於健保IC卡。

 

簽署人可於1個月後至醫院或診所要求下載DNR註記資料於IC卡及醫院電子病歷中;醫療人員可將IC卡插入讀卡機,與健保局連線,

點選電子病歷畫面的〔更新資料〕、〔取卡號〕或「下載基本資料」欄位,將健保局的資料下載至病人IC卡內,

並紀錄於電子病歷中(此動作不需使用醫師卡)。

 

一旦將此意願下載到IC卡,以後不必再與健保局連線,任何醫院的醫療人員即可在將IC卡插入讀卡機後點選〔器官捐贈及安寧緩和醫療註記〕欄,

即可讀出〔同意安寧緩和醫療〕、〔同意DNR〕的意願,並將之轉錄於病歷中。

 

避免承受沒有醫療意義的搶救折磨

有了這個DNR意願生預囑的簽立,可避免在臨終時,可能自己已經昏迷或沒有表達意願的能力,

而家屬意見不一致時,讓病人多受最後沒有醫療意義的CPR的折磨,違反自己安詳往生的意願,在痛苦中含恨而終。

 

【選錄自《健康世界》414期 2010年6月號】

[ 本帖最後由 陳若琳@FB 於 2010-8-20 10:4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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