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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考] 考試院修正8種公務人員特考規則

考試院修正8種公務人員特考規則

 

考試院院會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1)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2)福利工作人員、(3)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4)關務人員、(5)海岸巡防人員、(6)水利及水土保持人員、(7)稅務人員及(8)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表示,民國97年1月16日修正公佈的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將
原定: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學歷條件由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修正: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明定具專科學校畢業資格者,得於該法修正公佈後3年內(民國100年1月18日前)繼續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由於過渡期間將屆,為利應考人及早因應,考試院院會修正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等8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的三等考試應考資格。

黃雅榜說,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港務人員高員三級輪機技術、航海技術科別、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三等、四等考試海洋巡護科各組別及關務人員三等考試船舶駕駛、輪機工程科別應考資格,業已規定應考人需具備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航政主管機關核發的適任證書始得應考,並考量專技考試及格證書取得需具備一定學歷要件,故刪除原應考資格有關列舉系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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