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修正司法特考部分考試規則
考試院院會今(1)日通過
1.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2.第6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3.第7條附表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修正案。
考試院表示,因應用人機關專業人才需要,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於法醫職系下增設鑑識人員類科。
為配合法醫師法第49條規定,檢驗員如未取得法醫師資格,自民國107年12月28日起即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屍體業務,因此,刪除檢驗員類科。
另參考用人機關意見,配合修正本考試四等考試執行員類科應考年齡上限,由45歲放寬為50歲。
考試院又表示,有關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鑑識人員類科的應試專業科目為法醫學、法醫生物學、法醫毒物學、生物化學及儀器分析。本次修正將於本(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