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在接獲偵察隊警官告知觸犯著作權法後,立即透過電話向台中志光聯絡上志光法務代表林專員了解自己行為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當下心中充滿萬分歉意,每天每刻對於自己不諳著作權法的愚昧無知行為深感懊悔,期間造成從小相依為命長期失業的單親家母擔憂與煩心,身體狀況每況愈下心中萬分難受,痛苦難堪,頓時失去生活的重心。從小父母親就離異,母親身體不適長期失業,加上年紀老邁找工作十分困難!至今,自己目前工作不穩定,就怕罰金(和解金)甚多要低頭向人借錢,家裡也需要拿錢做生活開銷,若要負擔龐大罰金(和解金)更是沈重,一想到家裡經濟不是很好,還無知的犯下這個錯,覺得自己很不孝不自愛,經過這一次的經驗和教訓,使我徹底認了解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
三、本人為希望給家裡一份穩定且有保障的收入,準備8月中旬特考四等,知道自己要負擔家裡支出,經濟條件無法當全職考生,大部分書籍為志光公職用書自習,跳蚤市場某書攤問到相關犯罪學函授二手書籍,也沒碰過正版實際樣品,心想可以用就好了,愚昧無知驚覺成盜版被害者嚴重性,便使用到完放在一旁。
四、過年前將該物品清理出來時,便想用不到,當下天真的以為高雄十全路跳蚤市場書攤男性這樣賣我,我既沒有盜印也沒有惡意故意要散布,只轉移這份函授的所有權(這種案例我想應該不在少數),這樣算有罪嗎?事實僅轉售單份科目並無籍以謀取暴利之意圖,加上爺爺過世,悲傷的思緒造成心思混亂,便上網將家中二手物品及這份犯罪學-方大軍單份科目轉售,貼補家用,完全沒想到這樣未經深思熟慮的行為已經鑄下大錯。
五、在此,再度向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表達十二萬分的歉意,我會努力反省因為自己一時的大意、僥倖,侵害他人權益並帶給貴公司困擾及損害,智偉感到對貴公司無限的歉意,經過這次的經驗教訓,我一輩子都會銘記在心,希望貴公司能夠給予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可以藉此有機會倡導著作權的著作權法重要性,彌補讓社會大眾更加重視。也會時時刻刻提醒自己身邊親友著作權的著作權法重要性。願意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盡力與志光公司達成和解與相關賠償,智偉立書保證絕對不會再犯。智偉懇求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全體主管及犯罪學-方大軍老師﹚、林法務專員、鄧檢察官致上最高歉意希望給予機會網開一面,敝人實澤感恩不盡。
附上相關法令規定,俾宣著作權之重要性
著作權法第 91 條
I.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IV.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 91-1 條
I.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I.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IV.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此致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鄧檢察官
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體主管、林法務專員、方大軍老師
立悔過書人:黃智偉
時間: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