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21日通過「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修正草案,規範保險業董事長、總經理或其職責相當之人,不得擔任非保險業董事長、總經理,並給予最長3年的緩衝期,預計近日發布實施。根據保險局副局長曾玉瓊透露,目前有6家壽險、 4家產險公司等10位負責人踩到此法規紅線。
據了解,目前保險業包括富邦人壽暨台灣大哥大董事長蔡明興、台壽保暨龍邦建設董事長朱炳昱、新光產險暨新紡董事長吳昕紘等人都因兼職,而面臨抉擇。
曾玉瓊進一步說明,金管會21日通過「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條、第9條修正草案,主要是配合2008年5月23日修正公布的民法總則新增條文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增加「輔助宣告」的規範,並為落實公司治理,避免保險業負責人未能專任職務而影響保險業健全經營,因此,決議強化保險業負責人於非保險相關事業兼職之限制。
曾玉瓊說,這次除增訂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充任保險業負責人之規定;另保險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不得擔任非保險相關事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但擔任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的社團法人職務者,不在此限。根據金管會統計,目前保險業中,有6家壽險、4家產險公司負責人,因兼職而將面臨抉擇。
不過,曾玉瓊表示,為使保險業負責人對非保險相關事業負責人的兼職有足夠的調整期間,只要是已擔任保險業負責人,且沒有犯罪相關情事,則可兼任至該屆任期屆滿或解任之日,緩衝時間最長不得逾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