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付你薪水,就可以監看你的MSN、電子郵件嗎?律師表示,依據不同產業屬性,有些行業的確需要嚴格保密,企業須先「適切」告知員工、取得員工同意,才可以監看。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林發立表示,在網路時代,電子郵件很容易成為企業洩密的管道,包括高科技、國防安全之類的產業,的確有「監看」的必要性。
林發立表示,為了防範網路成洩密管道,企業對網路資源的使用,應有明確規範,並且讓員工清楚知道,公司會監視其對外通訊,並取得員工的同意。
如果發現員工洩漏公司機密,若企業提出「合法監看」的證據,這些電子郵件就可作為呈堂證據;如果老闆沒事亂監看,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而且民事上也算侵權行為。
陳清茂律師表示,員工如果簽勞動契約准許公司監看電子郵件、MSN,代表員工放棄「法律上的保護」,員工要告公司妨害秘密,成立的可能性不大;不過,法官、檢察官如果很重視隱私權,是否構成妨害秘密,則有較大討論空間。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未經合法程序聲請,禁止對他人通訊內容竊看。企業主若懷疑員工藉由MSN洩漏商業機密,可以在蒐證相關資料後,向檢察機關提出聲請監看私人電腦,但雇主不得擅自入侵個人電腦監看資料。
陳清茂指出,個人隱私是民法保障之權利,若企業主未經合法聲請,私下透過駭客等方式入侵私人電腦,被害人可依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規定,向法院請求除去侵害。
職場達人管理顧問公司執行長吳睿穎表示,公司不論有沒有在契約中載明要監看員工的MSN,只要有監看事實,心態上已經是「把員工當成賊」,形同企業的「白色恐怖」,企業要不就明白禁止員工使用MSN,要不就完全信任員工,否則會有礙員工向心力凝聚,更會妨害企業進步。
吳睿穎強調,即使公司可能已事先在僱用契約中載明要監看員工的MSN,但不論如何對勞方都不公平,因為景氣差,頭路那麼難找,就算員工在契約中看到不合理的規定,「難道他敢不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