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同被保險人類別,投保單位、個人及政府應負擔保險費比例不同。
2. 月投保薪資無法確認者,請洽詢投保單位承辦人。
3. 保險費計算自被保險人加保之日起計算至退保當日為止,不論月份大小,1個月概以30日為計算標準。例如:被保險人於2月28日加保,當月應計收保險費為3天,而於30
日或31日加保者,當月份其應計收之保險費天數相同(均為1天)。
4. 非全月加保或月中變更加保身分之保險費計算說明
5. 投保單位應 適用之職業災害費率無法確認者,請洽詢投保單位承辦人或自行查詢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
6. 身心障礙極重度及重度者,個人 應負擔保險費 全額由政府補助;中度障礙者,政府補助個人應負擔 保險費 二分之一 ;輕度障礙者,政府補助個人應負擔 保險費 四分之一 。
7. 96年2月9日後初次辦理職災醫療期間退保續保人員,於辦理初次加保生效之日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政府專款負擔80%。2年後則由被保險人及專款各負擔50%。
8. 自97年1月1日起,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可申報 6,000元至17,280元。
9.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98年1月1日起,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由 5.5%修正為 6.5%計算。
應繳保險費試算表: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