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
|
1#
大 中
小 發表於 2012-9-18 17:53 只看該作者
101年地方特考三、四、五等錄取人員薪資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規定:
(一)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但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二)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初任委任職務時,敘委任第3職等本俸一級。
(三)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
與;「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級之給與;「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
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而加給又分下列三種:「職務加給」係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之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係對技術或專業人員之
加給;「地域加給」係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之加給。
有關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四等、五等錄取人員薪資
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民國100年6月22日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規定,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
部)為計算實例,摘錄彙整如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本項考試應考人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等級 |
俸 額 |
專業加給 |
合 計 |
三等 |
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 |
24,440元 |
18,910元 |
43,350元 |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 |
25,435元 |
20,790元 |
46,225元 |
四等 |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者 |
18,445元 |
17,830元 |
36,275元 |
五等 |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者 |
11,635元 |
17,710元 |
29,34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