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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特定員工旅遊 列薪資所得

特定員工旅遊 列薪資所得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稅務服務組協理蔡文凱表示,若企業舉辦員工旅遊,設計特定條件者才能參加,例如一定年資或職位者,則視為參加者的薪資所得,由於員工薪資所得與企業的費用支出相關,亦影響後續的所得稅稽徵工作,頗受外界關注。

 

安侯建業日前舉辦企業費用列支實務研討課程。蔡文凱表示,企業無論盈虧支付薪金、工資、津貼等,都視為費用支出,此外前(97)年元月1日起,員工分紅也列入費用之一,均成為員工的薪資收入,但是以員工旅遊為例,若企業設計具條件限制性的員工旅遊,則企業支付的福利內容,也會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同時企業員工旅遊多可攜帶家屬參加,由於企業個別員工的家屬人數或實際參與的情況不同,因此企業對於員工家屬的旅遊補貼,也會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來源。

 

安侯建業指出,目前相關規定指出,若員工一個月的加班時數低於46小時,所取得的加班費或相關津貼,不會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但是企業應有相關加班記錄或支付憑證等;會計師表示,由於部分企業會以加班費的名義提列費用,但並未實際支付予員工,造成租稅稽徵爭議,因此企業若有加班費支出,應有相關記錄或轉帳資料可供查核。

 

蔡文凱表示,若企業外派員工在海外服務,或是短期出差等,也會給予員工差旅費用,但是由於該費用屬於員工執行業務時所需要的成本,並非員工因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因此不應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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