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
別
|
職
組
|
職
系
|
組
別
|
選
試外國文
|
暫
定需用名額
|
三
等
考
試
|
安
全
|
情
報
行
政
|
政經組
|
英文
|
4
|
社會組
|
英文
|
5
|
|||
國際組
|
英文
|
4
|
|||
西班牙文
|
1
|
||||
資訊組
|
英文
|
6
|
|||
電子組
|
英文
|
3
|
|||
數理組
|
英文
|
3
|
|||
合 計
|
26
|
||||
附
註
|
一、
上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錄取。
二、
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本
考試錄取人員,須依國家情報工作法及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相關規定,接受安全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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