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勞工局去年起修訂「台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其中針對醫療人員設定四週兩百四 十小時的工時上限,避免醫護人員爆肝。不過,勞工局表示,三月底已接獲勞委會函令,原本適用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的醫療保健服務業人員,最遲從二○一四年 起,醫生、護士等醫療保健服務業人員都可受到勞基法保障。
勞動基準科長梁蒼淇還指出,審查基準從五月起,已將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勞工每日正常工時,從每日最高十二小時,調降為每日不得超過十小時,他解釋,雖然未直接調整勞工每四週總工時上限,但未來每日超出正常工時十小時部分,雇主必須發給加班費,等於提高勞工所得。
另外,原本保全業的運鈔保全及人身保全每四週正常加延長工時以兩百六十小時為限,從五月起也全面調降為兩百四十小時。
梁蒼淇表示,勞委會已公告分兩階段排除原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醫療保健服務業人員,第一階段已在今年三月卅日生效,包括在血液透析室、高 壓氧艙單位、血庫等場所的醫事及技術人員,四週工時從原本最高兩百四十小時,大幅下降為兩百一十四小時(四週正常工時為一百六十八小時,加班以四十六小時 為限)。至於其他手術室、急診室、加護病房的醫事及技術人員,則從二○一四年起排除適用,全面回歸勞基法範圍。
梁蒼淇強調,北市目前已針對各醫療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僅發現零星超時或未給加班費的個案,預計五月公布檢查結果。
勞工局長陳業鑫特別提醒,事業單位與適用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勞工簽訂約定書,必須符合相關規定,確實遵守工時、休假約定,並視個別勞工身心狀況與工作強、密度適當地調整,才能防止過勞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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